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行業標準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格柵除污機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 Screen machine 國 家 環 境 保 護 總 局 前言…………………………………………………………………………………………… Ⅱ 1 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分類與命名…………………………………………………………………………………… 2 5 要求……………………………………………………………………………………… 2 6 試驗方法……………………………………………………………………………………… 4 7 檢驗規則……………………………………………………………………………………… 4 8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5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障水污染治理設施質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格柵除污機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水污染治理委員會)、南京奧伯爾環保設備有限公 司。 本標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6年4月13日批準。 本標準自2006年6月15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代替《格柵除污機》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 格柵除污機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格柵除污機的分類與命名、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 輸及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水處理工程中用于攔截和清除水中懸浮和漂浮固形物的格柵除污機(以下 簡稱除污機)。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標準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其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1764 漆膜厚度測定法 GB/T 4942.2 低壓電器外殼防護等級 GB/T 6388 運輸包裝收發貨標志 GB/T 8350 輸送鏈、附件和鏈輪 GB/T 8923 涂裝前鋼材表面銹蝕等級和除銹等級 GB/T 10894 分離機械噪聲測試方法 GB/T 13306 標牌 GB/T 13384 機電產品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鏈傳動式格柵除污機 通過鏈帶動的若干組齒耙插入靜止的柵條,將污物與水分離的格柵除污機,代號為GL。 3.2回轉式格柵除污機 沒有靜止柵條,由密布的齒耙隨著回轉式牽引鏈的運動將水中污物打撈出來的格柵除污 機,代號為GSHZ。 3.3柵隙 鏈傳動式格柵除污機的柵隙為相鄰兩靜止柵條內側的距離。 回轉式格柵除污機的柵隙為相鄰兩齒耙間內側的距離。 3.4機寬 除污機兩側板外側寬度。 3.5齒耙額 齒耙每次上行除污時,單個齒耙能承受的污渣大重量。 3.6安裝傾角 除污機安裝使用時,格柵與水平面的夾角。 4 分類與命名 4.1 分類 除污機按齒耙的運行方式可分為回轉式(GSHZ)、鏈傳動式(GL)等。 4.2 命名 除污機的命名采用大寫漢語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數字表示 
示例:HF1000指機寬為1000mm的回轉式除污機。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除污機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按照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 5.1.2 回轉式除污機的基本參數見表1。 表1 回轉式除污機的基本參數 
5.1.4 除污機傳動鏈和鏈輪應符合GB/T 8350的規定。 5.1.5 除污機所使用的材料和外購件應有供方的合格證明文件,所有零部件必須經檢驗合格 后,方可投入使用。 5.1.6 與腐蝕性介質接觸的零部件應采用耐腐蝕材料制造,或采用有效的涂裝防腐蝕措施。 當采用涂裝防腐措施時,鋼材涂裝前應處理達到GB/T 8923規定的Sa2 1/2級。漆膜總厚度, 水上部分150µm~200µm,水下部分200µm~250µm。 5.1.7 焊件應除凈焊渣、氧化皮及濺粒,焊縫應平整、光滑,不得有裂紋、氣孔、夾渣等影 響使用性能的缺陷存在。 5.1.8 鑄件 5.1.8.1 鑄件表面應仔細清理,不能有影響使用性能的裂紋、冷隔、縮孔等缺陷存在。 5.1.8.2 鑄件非加工表面粗糙度不應大于100µm。 5.1.9 鏈傳動式除污機的柵距偏差不應超過設計柵距的5%,且不超過3mm。 5.1.10 鏈傳動式除污機齒耙上的耙齒與兩側柵條的間隙見表3。 
5.1.13 鏈傳動式除污機單個齒耙的額定載荷應不小于1000N/m。 5.1.14 除污機工作平面的額定載荷應不小于400N/m2。 5.2 性能要求 5.2.1 除污機在運行過程中,齒耙、傳動機構等運動部件應運轉靈活、平穩,無卡滯、無碰 撞、無梗阻、無異聲等現象,整機運行平穩可靠。 5.2.2 在正常工況條件下,除污機平均*運行時間應不少于2000h,正常工作壽命應不 少于15年。 5.3 電控要求 5.3.1 設備的控制方式分為手動控制、自動控制兩種運行方式,其中自動方式分定時、液位 差兩種方式。 5.3.2 設備應設置機械過載保護裝置和電氣過載保護裝置,并應設置報警系統。 5.3.3 電控柜外殼的防護等級應符合GB/T 4942.2中IP55級的規定。 5.3.4 動力電路與保護電路的絕緣電阻不得小于1MΩ。 5.4 運行噪聲 除污機的運行噪聲不大于80dB(A)。 6 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見表6。 7 檢測規則 7.1 除污機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兩種。 7.2 出廠檢驗 7.2.1 每臺除污機須經制造單位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并簽發合格證明文件后方可出廠。 7.2.2 出廠檢驗應符合5.1.1~5.1.11、5.2.1、5.3和5.4的規定。 7.3 型式檢驗 7.3.1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需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本產品轉廠生產試制定型鑒定; b) 正式生產后,結構、材料、工藝等作了重大改變; c) 停產一年以上重新恢復生產; d) 正常批量生產,每三年進行一次; e) 國家質量監督部門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 7.3.2 型式檢驗應對5章規定的所有項目進行檢驗。 7.3.3 抽樣方法:隨機抽取一臺。  
7耙齒與柵條的間隙 mm 5.1.10示值0.02mm的游標卡尺測量 8齒耙與托渣板的間隙 mm 5.1.11示值0.02mm的游標卡尺測量 9回 轉 式 除 污 機 單 個 齒 耙的額定載荷 N 5.1.12 10回 轉 式 除 污 機 額 定 載荷 N 5.1.14 取幾個齒耙,使承受額定載荷,并使除污機 達到額定載荷,起動除污機,運轉2個工作 循環周期 11 鏈 傳 動 式 格 柵 除 污 機 單個齒耙的額定載荷 N 5.1.13 12鏈 傳 動 式 格 柵 除 污 機 額定載荷 N 5.1.14 取幾個齒耙,使承受額定載荷,并使除污機 達到額定載荷,起動除污機,運轉2個工作 循環周期 13運轉狀況 5.2目測 14平均*運行時間 h ≥2000 15使用壽命 年 ≥15現場調查確定 16電控箱防護等級 IP55按GB/T 4942.2的規定 17絕緣電阻 MΩ ≥1用兆歐表檢測 18噪聲 dB(A) ≤80按GB/T 10894的規定 7.4 判定規則 檢驗結果應符合本標準5章的規定,任一檢驗項目不合格,須加倍抽樣檢驗,如仍不 合格,則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8 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 8.1 標志 每 臺 除 污 機 均 應 在 其 明 顯 部 位 固 定 耐 久 性 產 品 標 牌 , 其 尺 寸 和 技 術 要 求 應 符 合 GB/T13306的規定。標牌上應標出下列內容: a) 產品名稱、型號; b)技術參數; c)出廠編號; d)制造日期; e)制造廠名稱。 8.2 包裝 8.2.1 包裝應符合GB/T 13384的規定。 8.2.2 包裝箱外標志的表示方法和要求應符合GB 191的規定。 8.2.3 包裝箱外的收發貨標志應符合GB/T 6388的規定。 8.2.4 除污機包裝前所有易銹零部件外露加工面應涂防銹油或封存油脂,所有外露油孔應封 閉。 8.2.5 隨機文件包括: a)裝箱單; b)產品合格證; c)產品使用說明書。 8.3 運輸 除污機在裝運過程中不得翻滾和倒置。 8.4 貯存 除污機應放置在通風、干燥、無腐蝕性介質的有遮蔽場所。 |